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為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 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 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二、為提供各教育階段各職別完成 3 小時融合教育教育相關研習 比例,業彙整自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 ( 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 /index.php )各教育階段融合教育相關研習資訊供參(如 附件)。 請務必配合完成 115 學年度實體或線上融合教育研 習時數,以利本府彙整各教育各職別成果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