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權利義務篇

釋令(人局950519局給0950011147函) 實習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比照長期代理教師或約僱人員發給其族相當4個月或10個月報酬之一次撫慰金。
實習期間發生傷殘事故同意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實習期間參加投開票所工作途中車禍身亡,因已依選務人員慰問金發給200萬元,居於一事不重複給付之原則,不得再發給慰問金 。
教育部頒「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半年期實習教師事假三天、病假七天、婚假十天,餘娩假、流產假及喪假比照教師請假相關規定辦理,實習教師請假以八小時折算一日;全勤者酌予加分,請假超過十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80分,超過20日者不得超過70分,請假超過40日者(娩假超過45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並應至他校再實習一次 。
釋(令) 學校聘任半年期實習教師擔任短期代課或代理教師,將影響該師之實習期限,應儘量避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