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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站務訊息 | 2016-05-25 | 點閱數: 458

嘉義縣政府 函
受文者:嘉義縣立義竹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5009892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098927A00_ATTCH1.pdf)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1 號令,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惟以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位、經商之禁止、兼職之限制、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等),仍宜有遵守之必
要。是以,為使渠等錄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各處(嘉義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嘉義縣各地政事務所、嘉義縣各國民中小學(含永慶與竹崎高中)、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嘉義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嘉義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人事處組織任免科、人事處退休福利科、人事處考核訓練科